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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2014年开放基金申请开始

作者:ggxy2014 发布时间:2015-01-17 阅读量: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2014年开放基金申请指南
一、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是以研究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理论和方法、解决国土资源管理面临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法律问题、提高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水平为建设宗旨,以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基础理论、立法决策支持系统、实施过程动态监测、实施后评估与反馈机制作为主要研究方向。

二、基金资助宗旨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提供在职研究人员和客座研究人员基金,提升在职研究人员的学术水平,吸引国内外科学研究人员来本室开展高水平研究工作,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探索。其目的是促进学术思想和人员的广泛交流,产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培养科学研究人才,提高实验室的影响力,引领和推动我国国土资源法律的完善和发展。

三、基金资助范围
实验室本年度主要资助符合当前国土资源重大法律问题研究需要,又具有创新意义的基础及应用研究课题。主要方向包括:
1、 宅基地制度改革研究
2、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3、 矿业权管理职能转变问题研究
4、 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
5、 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研究
6、 国土资源法治指数研究
7、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工程数据库建设研究
8、 国土资源决策剧场建设体系研究
9、 国土资源法律评价理论与实践

四、基金的申请与评审
本实验室课题资助实行基金制。国内外科学和管理工作者都可以在本实验室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课题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批准资助后,可来实验室进行课题研究。具体办法如下:
1.本实验室课题的申请者一般应为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者)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或管理人员;其它申请者需有两名副研(副教授)以上专家的推荐;鼓励青年研究人员申请。
2.请申请者下载申请书(详见附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取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日期前递交本实验室。对申请的课题,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定,采用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方式。
3.除基金资助课题外,本实验室也欢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实验室工作或参加合作研究。

五、基金经费与使用
课题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课题负责人不得从研究课题经费中以任何方式提成和提取与课题无关的劳务费。
1. 开放课题的资助金额及时间:实验室优先资助的开放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2万元,资助时间一般为1-2年;一般资助开放课题每项资助不超过1万元,资助时间一般为1年。
2. 开放课题批准后的一个月内,课题经费的50%可用于申请者的研究经费,剩余的50%待课题负责人提交成果满足课题验收基本条件后支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自行管理。
3. 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并严格遵守财政部、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8]531}。课题经费开支的范围如下:设备使用费、资料费、论文著作发表费、评审费、会议费和差旅费。
4. 课题经费的各项开支标准,均按现行国家和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课题结束后,课题研究人员应及时做出经费使用决算,对于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按进度完成计划的课题,本实验室有权调整、停发或收回资助基金。

六、基金成果处理
研究成果的所有权为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与客座人员所在单位共享。 课题验收以本实验的重要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原件)为主,一般性课题必须发表1篇以上重要期刊学术论文,优先资助课题必须发表2篇以上重要期刊学术论文,对论文进入SSCI、SCI、CSSCI或ISSHP等检索的资助者,其在下一年度的申请将给予优先考虑。国际刊物上其作者单位署名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Legal Assessment Project, Ministry of Land and Resources)第一,研究者所在单位第二。自筹资金的课题在发表成果时,应注明此项工作是在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完成的。对课题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贡献,在发表的文章和成果中应有反映。课题结束后,成果报告、资料和图表等交实验室归档。

七、申请时间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 2014年3月13日结束。

八、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附:基金申请联系方式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88号,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
联系人:王莉
邮 编:430074
电 话:02767883234
传 真:02767883223

E-mail:772030323 @qq.com


国土资源部法律评价工程重点实验室2014年开放基金申请开始 (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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