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然资源报】从新矿产资源法看新质生产力发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12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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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宦吉娥 胡守庚

◆矿产资源法全面修订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矿业发展的实践之问

◆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为新矿产资源法顺利实施做好准备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新矿产资源法”)。此次修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法治规律,汇聚实践智慧,吸纳各界建议,回应了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对矿业发展和矿业治理的实践之问,实现了中国矿法的新质迁跃。笔者认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新矿产资源法将为矿业新质生产力提供法治保障。

新矿产资源法实现新质迁跃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颁布,为矿产资源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石。该法分别于1996年和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正,此次修订是矿产资源法自颁布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是此次矿产资源法全面修订的时代背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新的重大决策部署,其中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先行任务。矿产资源法全面修订,在制度层面致力于产权保护与公法规制的双向强化,一方面强化矿业权市场配置和财产权益保护,另一方面强化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公法规制。新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条款、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条款集中体现了立法理念的更新。“焕然一新”的新矿产资源法契合宪法中的国家根本任务、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基本权利保障等规范的意旨,衔接以民法典为首的物权保护私法制度体系,呼应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税费课征等公法规制体系,实现了绿色、低碳、数智转型的新质迁跃。

新矿产资源法与新质生产力

矿业是积淀深厚的传统产业,种类多、体量大、市场广、产值高,支撑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但当前也呈现出一些负外部性强、发展滞缓、大而不强等问题。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必须促进矿业产业智能化、绿色化,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新矿产资源法应时而生,为矿业新质生产力提供多重法律助推力。

——产权新质激励。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强化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有助于打通束缚矿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新矿产资源法确立了“竞争性出让+物权登记+勘查开采作业许可”的矿业权出让制度。在矿产资源专门法层面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进一步明确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实现财产权与行政许可“两权分离”,从根本上改变了“一证载两权”的杂糅困局,为国家矿业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设置了产权保护义务和边界。同时,新矿产资源法围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作出多项制度安排,比如设置了“探转采”、矿业权优先的法律通道,增加矿业权公益收回依法补偿规定,规定积极促进矿产资源领域国际合作。

——要素新质供给。矿业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是矿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内生动力。关于劳动者、劳动资料,新矿产资源法不再对国有、集体和个体矿山企业区别对待,要求在矿业权竞争性出让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市场主体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营造公平开放包容的市场环境,有助于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和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流入。新矿产资源法将基础性地质调查、矿产资源规划等上升为法律制度,强化主管部门统筹优化配置矿业权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出让区块来源信息,要求国家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有助于增加优质“净”矿产地的供给,降低矿业投资风险。新矿产资源法首次对矿业用地作出专门规定,将保障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用地需求作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明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种方式供应矿业用地,对土地征收作出特别规定,完善临时用地和矿业用地期限制度,有助于纾解长期困扰矿业发展的矿地难题。

——绿色新质转型。传统矿业是高能耗、高生态环境负外部性的产业,急需实现绿色低碳转型。新矿产资源法以“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为优先位次的立法目的,坚持绿色发展原则,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规划、矿业权配置、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全过程,优化新设了诸多制度工具。具体包括:矿产资源规划编制环节,将生态环保部门作为会同编制主体;矿业权出让环节,要求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开发利用环节,鼓励支持绿色低碳转型,要求加强绿色矿山建设,设置了多项生态环保相关法定义务,如勘查开采工艺、设备、技术符合生态环保要求,避免、减少对生态系统破坏,防范生态环境风险;闭坑阶段,设置矿山闭坑前或者闭坑后的合理期限内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义务;专门增加“矿区生态修复”一章,明确了修复原则、责任主体、修复方案和费用等;为生态环境破坏提供了多元救济途径,包括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科技新质引领。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能够助推产业深度转型和绿色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能够赋能矿产资源资产监管和资源管理。在矿业发展层面,新矿产资源法鼓励、支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保护和矿区生态修复等领域的科技创新、科技成果应用推广,推动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建设,提高矿产资源相关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通过表彰、奖励激励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具备科技价值引领和创新行动激励的规范功能。在矿产资源资产监管和资源管理领域,注重科技、大数据、信息赋能,要求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全国矿业权分布底图和动态数据库、全国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注重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和保护,为矿产资源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夯实数智基础。

为良法善治健全配套制度

新矿产资源法将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笔者认为,当前应加强新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普及,健全相关配套制度机制,为从良法到善治的顺畅运行做好充分准备。

一方面,加强新矿产资源法的学习宣传普及。矿政管理者、司法工作人员等应积极开展新矿产资源法的深度学习,明确法定权限,树立矿业权益保护意识,市场机制运用意识,依法行权意识。自然资源法治宣传工作应面向矿业界、环保公益组织、矿业社区和其他相关群体,积极开展新矿产资源法普及培训,增强权利意识,同时也充分了解各项法定义务。此外,通过多媒体多途径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新矿产资源法入案头、放心头。

另一方面,健全新矿产资源法实施配套制度机制。新矿产资源法通过全面修订,搭建起了助推矿业新质生产力的系统性新制度框架,加之矿产资源领域技术性、政策性强,需要适时出台系统配套的法规、司法解释、产业政策性文件、目录、标准、示范文本、操作办法和指南等,为矿产资源和资产行政监管,涉矿司法程序运行与纠纷解决,社会主体涉矿合规维权行动等提供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依据和指引。[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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